統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1.蒐集之目的:
(1) 001人身保險。
(2)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060 金融爭議處理。
(4)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5)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6)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7)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8) 093 財產保險。
(9)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0)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1)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2.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但不限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號碼、出生年月日、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 台端與本公司相關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填載內容,並以本公司與 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 台端或第三人(例如:保險公司、保單當事人)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3.個人資料之來源:當事人提供或其他本公司業務相關文件所蒐集者。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1)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2) 對象:本公司、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及未受法令禁止之國際傳輸地點(雲端主機地點:新加坡)。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
5.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致電統超保險經紀人客服電話0966-699-711或發送電子郵件至統超保險經紀人客服信箱opencare@iboncare.com.tw)。
6.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將婉謝、延遲或無法提供保險相關服務。
2024123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