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的特色
微型保險的目的主要是提供經濟弱勢者基本程度的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的缺口,所以微型保險制度的設計是以配合 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的需求為最主要的考量,具有以下幾項特色:
一、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
二、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
三、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
四、以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方式承作

微型保險的定義及範圍
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此外,保險業者也可以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佈及核保作業等因素,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前開經濟弱勢者的範圍,以擴大本業務的承保對象。

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
微型保險商品之種類限定為一年期之傳統型定期壽險及傷害保險及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因微型保險商品之承保對象為經濟弱勢民眾,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內容不含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可使保費大幅降低。

本公司微型保險之投保方式
本公司業務員皆可銷售微型保險或洽本公司客服專線:0966–699-711或是填寫聯絡我們表單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相關連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專區
壽險公會微型保險專區

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介紹
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之趨勢,有必要及早規劃退休生活,本網站協助國人認識高齡化社會照顧、安養之保險商品,以提醒國人透過商業保險預為規劃老年經濟安全與醫療照護。

高齡化社會將會面臨之問題

  1. 壽命延長風險
  2. 扶養比率上升
  3. 醫療費用增加
  4. 長期看護需求

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種類
年金保險:

  1. 遞延年金保險:包含傳統型年金、利率變動型年金及變額年金保險
  2. 即期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長期看護保險、終身醫療保險

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特性
商品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
項目 遞延年金保險 即期年金保險 長期看護保險 終身醫療保險
內容概述 遞延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一段期間(例:20年)或至特定年齡(例:65歲)後,壽險公司會定期給付被保險人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即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繳交躉繳保險費後一年內,壽險公司會定期給付被保險人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長期看護保險:當被保險人罹患符合長期看護狀態(例如:失去日常生活能力6項中3項者)且屆滿免責期間後,壽險公司會定期給付被保險人長期看護保險金。
終身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在屆滿等待期間後,終身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診療時,壽險公司會給付醫療保險金。
滿足需求 可提供退休後生活的經濟來源,維持一定生活水準 可提供因失去日常生活能力之經濟保障 可提供醫療費用負擔之終身保障
適合族群 青年、中壯年族群 退休或高齡族群 中壯年、高齡族群 各年齡族群
規劃重點 人口老化、少子化及扶養比愈來愈高,年輕族群應趁早透過遞延年金保險,為將來老年生活儲備經濟來源 利用一次給付退休金購買即期年金保險,讓壽險公司來解決因長壽而延長的生活經濟來源 因應人口快速老化與少子化雙重危機,及早購買長期看護保險,以防患未來年老時需人照護之費用所需 終身醫療險可解決未來年老時買不到醫療保險的窘境,並應付老年時期較多醫療保障需求

本公司相關保險商品投保方式
本公司業務員皆可銷售相關保險商品或洽本公司客服專線:0966–699-711填寫聯絡我們表單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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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平待客注意事項
  • 第1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1. 為促進本公司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擬定政策及策略並落實執行,提升本公司員工及業務員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之遵循,以降低違法成本,並增進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之信心;透過將「公平待客原則」之概念融入日常業務執行及作為本公司決定發展策略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遂依據民國111年5月12日金管法字第1110192104號函文修訂此辦法。
    2. 本辦法內容未規定者,準用保險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金融保險相關法規規定。
    3.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含本公司、內勤人員(FT、PT)及承攬制業務員。
  • 第2條 (執行程序)
    1. 本辦法執行程序區分為下列五層級:
      1. 建立企業文化:決策單位應由上而下傳播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理念,落實於各項經營決策中,並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含公平待客)之文化融入在所有業務流程中。
      2. 制定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本公司以滿足金融消費者多元化保險需求為宗旨,促進保險觀念提升,維護保戶最佳權益;提供保險服務務必以誠信第一、專業用心、真誠對待為基本原則。
      3. 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策略:在前款政策架構下,若有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應以不低於法規最低標準執行之。
      4. 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本公司應根據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十大原則列出應遵循之法律條文及對應之執行作法。
      5. 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本公司達到應執行「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標準時,應將本辦法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內。
    2. 前項第四款所指之十大原則包含「訂約公平誠信原則」、「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廣告招攬真實原則」、「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告知與揭露原則」、「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申訴保障原則」、「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友善服務原則」、「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 第3條 (建立企業文化執行程序)
    1. 本公司應以「公平待客原則」為企業文化之核心,使之成為企業整體共同遵循之價值體系與行為準則。
    2. 公司經營者及管理階層於決策時應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思維;與外部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或備忘錄前,應將該合作對象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策略納入簽約條件考量。
    3. 本公司應定期舉辦針對所有內勤人員及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傳達消費者保護的理念及法律遵循(每半年至少一次),更應執行現場模擬通關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4. 本辦法監督單位以本公司「誠信經營小組」兼任,由總經理作為召集人、管理服務處主管為執行負責人。該小組除落實本辦法於經營流程執行,每年應重新檢視是否符合現行法規、營運流程,並修正不符現況之規範。該小組也需規劃推動「公平待客」之組織、分工、經費、人力並與績效連結。
    5. 前項誠信經營小組負責人應於每年第四季董事會提報董事會,併同誠信經營報告本注意事項執行狀況。
    6. 本公司應將「公平待客原則」政策及策略、內部遵循規章及行為守則納入教育訓練課程(含數位課程),定期辦理教育宣導及人員訓練(每年至少3小時)。
  • 第4條 (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宣導)
    1. 本公司訂立企業政策、使命及經營理念,透過多元管道使每位同仁徹底瞭解政策理念。作為闡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公平待客原則」之理念並宣示之。
    2. 前項政策內容如下:
      1. 政策及使命:本公司矢志成為台灣最卓越之保險經紀人,以滿足客戶多元化保險需求為宗旨,促進保險觀念提升、維護保戶最佳權益。
      2. 經營理念:誠信第一、服務領先、專業用心、超越期待。
      3. 集團(PCSC)夥伴的誓願:我願真誠的對待每一個人,並誓願盡全力為顧客服務,以創造自我與團體更美好的未來。
  • 第5條 (公平待客原則之策略訂定)
    1. 本公司應確保相關保險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及行政函令、自律規範,並參考各級法院判決案例及相關保護機構(例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公告之決定書及調處書等,就從事之業務或銷售之商品,確保各部門及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從商品上架、廣告、銷售(含產壽險及團體保險)、契約履行、服務諮詢、契約保全服務、理賠收送件及客訴處理等過程皆應考量客戶,例如商品或服務之特性適合客戶、設計滿足客戶需求之銷售流程等,以確保商品與服務能滿足客戶需求,達到公平對待客戶,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2. 本公司應將公平待客原則之企業文化納入整個工作團隊(包括高階管理階層、面對客戶之第一線業務人員及相關後勤人員),所有人員確實瞭解其角色與公平待客的關係及影響,並確保第一 線之業務人員具備公平對待客戶之技巧與能力。
    3. 本公司業應採行適當程序,評估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客戶需求,例如審視客戶申訴資料、允許員工回饋改進對待客戶流程、審查公平對待客戶之流程和政策之有效性。
  • 第6條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1. 本公司達到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應執行內稽內控標準時,應將本注意事項納入。
    2. 本公司未達前項標準時,本注意事項仍屬公司內部控制及法律遵循自行檢查之範疇。
  • 第7條 (生效及修正)
    1. 本注意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自翌日生效;修正時,亦同。
    2. 本注意事項經111年12月22日董事會通過修正,並追溯至111年5月12日生效。

★各原則說明
  •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1. 本公司應本於平等互惠及誠信公平原則對待客戶。不得憑恃優勢地位,以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客戶締約之自由,或使其接受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
    2. 本公司洽訂保險契約時,不得對客戶做保單條款規定以外之承諾或不實之說明。於客戶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協助其辦理理賠,以期獲得公平、合理、迅速之賠償,確保其權益。
  •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1. 本公司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客戶之消息,洩漏予他人。
    2. 本公司不得挪用或侵占保險賠款。
    3. 本公司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及客戶之利益為第一優先,並應確保不因董事個人之利益而造成董事會有偏頗之決議,不得濫用其職位犧牲本公司及客戶之利益,圖利自己,以避免利益衝突。
  •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1. 本公司銷售文宣,應採一般客戶客觀合理足以瞭解之方式或文字呈現,不得拘泥囿於約款文字。
    2. 本公司須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客戶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客戶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3. 本公司對保險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投資型商品採年化報酬率,其餘可提供內部報酬率)。前述衡平性應落實於揭露方式,包括字體及版面大小、時間長短及表達方式等。
    4. 本公司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本公司核可。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5. 本公司進行廣告招攬,應表明公司之名稱,並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1. 本公司不得利用客戶之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亦不得僅以客戶資料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等情事。(註:本公司目前尚未開放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銷售。
  • 告知與揭露原則
    1. 訂約前充分揭露資訊,說明重要內容:本公司對於商品之資訊揭露,應善盡說明之義務,使客戶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不得故意隱匿保險契約重要事項,並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1. 商品名稱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2.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須確保正確性,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3.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原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2. 本公司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客戶說明重要內容如下:
      1. 客戶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2. 本公司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3. 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4.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5. 因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6.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7. 本公司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應向客戶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3. 本公司向客戶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建議留存相關資料(若未留存,發生爭議時,依金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本公司負擔舉證責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錄音錄影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4. 保險契約文件,業務員應確實由客戶親自填寫簽名,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代為填寫要保書(要、被保險人簽名處皆屬不得代簽);且不得有妨害其告知或唆使其不告知或為不實告知之行為。
    5. 說明及揭露商品內容,應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必要時得由招攬之業務人員當面解說,或予以標示重點,協助客戶審閱,並應予以詳加說明。
    6. 本公司與客戶洽訂契約時,若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客戶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其文字使用應和緩中性,避免有直接拒絕提供服務或拒保之意涵。
    7. 本公司應妥慎保管因業務接觸所獲悉客戶之一切資訊,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並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 酬金(業務員佣獎制度)與業績衡平原則
    1. 本公司之酬金制度,應符合下列原則:
      1. 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保險商品或服務對公司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並應綜合考量財務指標及非財務指標因素。
      2. 避免引導業務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之行為,並應定期審視酬金制度,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管理政策。
      3. 應注意業務員是否充分暸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事項,並考量招攬品質及招攬糾紛等因素,避免業務員不當賺取酬金之情事。
      4. 保險商品依保險法令、公會自律規範或本公司規定致保險契約撤銷、無效、解除時,應按與業務員所簽訂之合約或其所適用之辦法規定追回已發放之酬金。
      5. 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業績目標之達成情形,應避免於契約成立後立即全數發放。
      6. 本公司承攬制業務員無離職金約定,相關佣獎應依據業務制度執行。
  • 申訴保障原則
    本公司建立客戶申訴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並設置客戶服務專員負責爭議處理。
    1. 客服專線:0966–699-711
    2. 客服信箱:https://www.opencare.com.tw/Home/ContactUs
  •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1. 本公司保險業務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規定之相關資格,並應依該規則辦理登錄,未領得登錄證前,不得為本公司招攬保險。
    2. 本公司之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如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始得辦理。
    3. 本公司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若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4. 本公司應於自行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中,向業務員宣導招攬保險契約之正確觀念及作法,並應將涉及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爭議之案例納入教育訓練教材內容,以提高業務員對此類案件之警覺性。
  • 友善服務原則
    1. 參照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外,亦注意國際趨勢「G20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公平對待消費者應係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及企業文化之核心價值,尤其應特別注意財務弱化族群之需要。
    2. 金融商品與服務從設計至銷售所有階段,依企業業務特性主動積極規劃及推行公平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族群之政策、策略或其他細部執行規範。並落實監控、評估是否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符合客戶需求,審查公平對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客戶流程和政策之有效性等。
    3. 評估金融商品及服務訂定之政策、策略、內部規範等是否優於現行法規,俾推動永續創新、普惠金融服務。
  • 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1. 金融服務業為法人組織體,無法自為法律行為,需透過代表人或受僱人之行為,由董事會等決策層級訂定規則、政策,各部門分層負責,依此執行具體工作,完成公司經營業務。故此,「人」為公司經營業務之主體,透過公司治理並形成公司文化,才能具體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參照OECD有關公平待客原則之揭示「公平對待消費者應是所有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及英國FCA高階經理人及認證制度(SMRC),新增「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2. 可採取措施例如:
      1. 落實高階經理人問責制度,要求應建立責任地圖,劃分辦理業務所涉各項責任範疇之預定負責人,倘有違失行為,得透過問責制度追究督導管理人員責任。可將問責制度納入內部企業文化,要求高階經理人對其自身行為負責,並採取合理措施管理其職權範圍內所屬人員之行為,由問責制度貫徹消費者保護之執行責任。
      2. 建立從上而下推動誠信經營文化,依公司業務特性主動規劃及推行相關措施,如員工行為守則、防止利益衝突措施、提供適當檢舉管道、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建立完善風險管理措施、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違規懲戒及申訴制度,落實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前揭方案。
      3. 為落實誠信經營,應檢視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或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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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 一、本公司為建立廉潔、透明及負責的經營理念,制訂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企業文化及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健全企業之永續經營及發展,爰參酌金管會證期局「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守則。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應秉持本守則之精神訂定各自之誠信經營守則。

第2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均應遵守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汙治罪條例、其他商業行為之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自律公約,以做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3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 一、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二、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4條(利益之態樣)

  • 一、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報酬、獎勵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 二、前項佣金、報酬或獎勵等利益,若屬保險經紀行業(本公司營業項目)正常營業取得者,不在此限。

第5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6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 一、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 二、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商譽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除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記錄者進行交易外,與商業往來對象簽訂契約時並應包含誠信經營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但商業往來對象若可證明其確有執行誠信經營事實者,如〈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的適用對象或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誠信經營之規範者,得例外於合約中不增列誠信條款之文字。

第7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8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9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10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11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含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所有權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12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聯合漲價、操縱投標、限制產量及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13條(防範保險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於保險產品與服務之仲介、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保險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保險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有事實足認其保險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停止該項具有疑慮之服務,並主動調查事件緣由、經過及效果,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第14條(組織與責任)

  • 一、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 二、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同時納入員工績效考核,以確保誠信經營之落實。
  • 三、本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直接管轄之「誠信經營推動小組」,以「經營企劃處」處經理為負責主管,該小組負責本守則之制定、修正與執行、改善,只要掌理下列事務:
    •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三)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四)規劃檢舉制度,確保誠信經營守則執行之有效性。
    • (五)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
  • 四、本公司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 五、為健全本公司之誠信經營,應定期舉辦相關之教育訓練,本公司管理單位並應將本守則之遵循情形納入查核範圍,依保險法規進行內控管理,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15條(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 一、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二、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16條(禁止洩漏商業機密)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各項保密規範,不得洩漏所知悉之公司商業機密與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第17條 (檢舉與懲處)

  • 一、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若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之情事,應立即向董事會、監察人、管理單位進行檢舉;公司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
  • 二、前項檢舉案件,應由受理單位查證並進行瞭解,凡查證屬實者,應依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懲處辦法辦理之。
  • 三、依前項規定,若本公司人員受懲處時,得於公司內部網站適時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18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將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本守則,並期提昇本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19條(訂定及修正)

本守則之訂定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20條(訂定時間)

  • 一、本守則訂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 二、經董事會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修正通過,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