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的特色
微型保險的目的主要是提供經濟弱勢者基本程度的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的缺口,所以微型保險制度的設計是以配合
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的需求為最主要的考量,具有以下幾項特色:
一、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
二、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
三、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
四、以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方式承作
微型保險的定義及範圍
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此外,保險業者也可以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佈及核保作業等因素,於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前開經濟弱勢者的範圍,以擴大本業務的承保對象。
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
微型保險商品之種類限定為一年期之傳統型定期壽險及傷害保險及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因微型保險商品之承保對象為經濟弱勢民眾,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內容不含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可使保費大幅降低。
本公司微型保險之投保方式
本公司業務員皆可銷售微型保險或洽本公司客服專線:0966–699-711或是填寫聯絡我們表單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相關連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專區
壽險公會微型保險專區
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介紹
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之趨勢,有必要及早規劃退休生活,本網站協助國人認識高齡化社會照顧、安養之保險商品,以提醒國人透過商業保險預為規劃老年經濟安全與醫療照護。
高齡化社會將會面臨之問題
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種類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長期看護保險、終身醫療保險
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特性商品 | 年金保險 | 健康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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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遞延年金保險 | 即期年金保險 | 長期看護保險 | 終身醫療保險 |
內容概述 |
遞延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一段期間(例:20年)或至特定年齡(例:65歲)後,壽險公司會定期給付被保險人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即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繳交躉繳保險費後一年內,壽險公司會定期給付被保險人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
長期看護保險:當被保險人罹患符合長期看護狀態(例如:失去日常生活能力6項中3項者)且屆滿免責期間後,壽險公司會定期給付被保險人長期看護保險金。 終身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在屆滿等待期間後,終身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診療時,壽險公司會給付醫療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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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需求 | 可提供退休後生活的經濟來源,維持一定生活水準 | 可提供因失去日常生活能力之經濟保障 | 可提供醫療費用負擔之終身保障 | |
適合族群 | 青年、中壯年族群 | 退休或高齡族群 | 中壯年、高齡族群 | 各年齡族群 |
規劃重點 | 人口老化、少子化及扶養比愈來愈高,年輕族群應趁早透過遞延年金保險,為將來老年生活儲備經濟來源 | 利用一次給付退休金購買即期年金保險,讓壽險公司來解決因長壽而延長的生活經濟來源 | 因應人口快速老化與少子化雙重危機,及早購買長期看護保險,以防患未來年老時需人照護之費用所需 | 終身醫療險可解決未來年老時買不到醫療保險的窘境,並應付老年時期較多醫療保障需求 |
本公司相關保險商品投保方式
本公司業務員皆可銷售相關保險商品或洽本公司客服專線:0966–699-711填寫聯絡我們表單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相關連結:
壽險公會-高齡化社會保險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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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專線:0966-699-711
第1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2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均應遵守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政府採購法、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汙治罪條例、其他商業行為之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自律公約,以做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3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第4條(利益之態樣)
第5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6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第7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8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9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10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11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含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所有權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12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聯合漲價、操縱投標、限制產量及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13條(防範保險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於保險產品與服務之仲介、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保險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保險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有事實足認其保險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停止該項具有疑慮之服務,並主動調查事件緣由、經過及效果,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第14條(組織與責任)
第15條(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第16條(禁止洩漏商業機密)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各項保密規範,不得洩漏所知悉之公司商業機密與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第17條 (檢舉與懲處)
第18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將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本守則,並期提昇本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19條(訂定及修正)
本守則之訂定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20條(訂定時間)